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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绪程

教育能否产业化在我国一直有争论,舆论偏向否定。教育着为服务业肯定是国民产业的组成部份,其中的某些领域肯定能产业化,如离市场需求近可观测可标准化的培训、职业教育等等,可当着企业来办(如美国有不少公司型的学校);而其中的另些领域是不能或难以产业化的,如研究型大学,初中小学等等。这就要区分当作事业来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和当作企业来办的营利性学校各自不同的融资渠道。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进行区别对待或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学校并上市融资,已成为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有上市的教育企业就是明证。

然而,占世界第二大市值的中国A股市场几乎没有教育板块,即使有几个零星的上市者,也是打擦边球上市的,而所谓的高校板块的实质上是校办的产业,与教服业相差甚远。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法律禁止兴办营利性学校,既然投资不能营利,不能获取回报,又怎么能上市融资呢?这显然与上市企业的营利性相悖。具体展开,有如下问题:

 

一是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由于相关法规所限,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大多数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难以成为上市主体。

二是我国法规中存在对教育机构的营利限制,虽然有“合理回报”的提法,但合理回报难以确定,举办者对结余的支配权明显要更多地受到政府的限制。

三是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比较混乱。我国民办教育机构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审批部门有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部门,登记部门有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有在不同部门登记的,也有双重登记的。混乱的审批登记对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四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五是民办教育机构面临税收法律障碍。国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正式出台。

六是我国适用民办教育机构的会计制度存在问题。适用民办教育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某些民办教育机构上市。

 

为了上市融资,过去若干年中,大批中国公司采用VIE安排,赴海外上市。但是其弊端非常明显:股权结构过于复杂,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甚至业务风险相对更易滋生;国外(主要是美国)投资者对中国的教育机构完全没有认知,甚至美国国内也缺乏与很多中国教育机构对应的公司,导致美国投资者不看好此类中国教育机构;国内投资者对这些教育机构的品牌非常熟悉,但却手握资金无法进入,白白错过对教育服务业这一每年数千亿市场规模的产业中的佼佼者的投资机会。

2014年,多家教育培训企业借道新三板上市。

目前唯一在A股主板上市的教育培训公司是昂立教育借壳新南洋,该案例能够成功的关键在于上海市的地方法规中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并提出具体登记要求。但由于仅有地方法规的保障,昂立教育不得不剥离了江浙湘等省的业务。

201517,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即将在中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可以相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通过后,在不长的时间内,营利性教育企业上市的工商、税收等等新法规将会陆续出台,上述各项教育企业上市的障碍将迅速被扫清。中国的教育产业将会登上主板市场,成为一个耀眼的板块而得到投资者的追捧,股市的迟来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教育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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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绪程

袁绪程

27篇文章 8年前更新

袁绪程,湖南衡山人,经济学研究员。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曾在科研单位、金融和投资公司、驻港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媒体任职。1980年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统考,录取于广西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1993年被评为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制度经济学、公共政策、改革理论与实践等。从1980年起在《晋阳学刊》、《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中国改革》等刊物和出版社发表及出版300多万字文稿,著有《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改革路上的忧思》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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